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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访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余敏

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余敏认为,深入研讨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天,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余敏作了大会发言。她认为,这次研讨班深入研讨了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为什么说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选择?
余敏:当代中国检察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建立并发展起来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通过党派对立和“三权分立”实现权力制衡不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宪法确立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专司法律监督职能,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一制度设计,充分反映了我国宪政体制下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客观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紧密相连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选择。
记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哪些特色?
余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在政治性质上,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在宪法地位上,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具体职能上,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等职能,这些职能统一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在组织体制上,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行使职权上,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决策机制上,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检察长统一领导与民主集中制相结合。这些特色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根植于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的实践,体现了与资本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区别。
记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哪些优越性?
余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这就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保证;它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这就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它规定了检察机关一系列具体职能,这就为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它明确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这就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这些都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科学的内在品质。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这一制度符合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检察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理直气壮地宣扬我国检察制度的优越性,满怀信心地坚持好、完善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使其优越性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记者:如何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
余敏:一是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特别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检察制度改革和建设,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警惕以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检察模式来评判、否定我国的检察制度,进而以之为突破口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
二是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衡量我国检察制度,最根本的是要立足国情,以是否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是否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要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参考借鉴各国检察制度的有益做法,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现代化,但决不能妄自菲薄,盲目接轨,照搬照抄西方检察制度模式。
三是必须坚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既要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手段,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又要高度重视和不断完善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
四是必须坚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的从严查处力度。实践证明,不严肃查处违法犯罪的司法人员,法律监督的措施就难以落实,法律监督的权威就难以真正树立起来。要通过严肃查处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震慑、教育司法人员,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真正担负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
五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检察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三个至上”,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工作中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要从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高度,自觉接受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健全经常化、规范化的监督机制。
(本报北京6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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