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主要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2008年,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5291件,其中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146件,检察机关采纳95件,占65%。对未采纳的,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监督员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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