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缓解经费困难问题,保障基层司法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经费,2004年中央21号文件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机关业务经费实际需要情况,制定分类别、分阶段的县级司法机关经费基本保障标准。据此,2005年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确定具体的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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