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存在渎职行为,甚至存在地方党政官员与企业官商勾结,充当‘保护伞’的深层腐败问题。对于这类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刑法规定第一档刑期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点偏低,应该再拔高一点。”针对山西检察系统2008年查办渎职犯罪的实际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柯汉民在会上如是说。
据柯汉民介绍,2008年山西三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介入调查的111起安全事故中,共造成762人死亡,4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总计24213.48万元。这些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在这111起安全事故中,因不作为造成的渎职犯罪占八成以上。”柯汉民告诉记者,截至去年11月,山西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安全事故中,共有203人被立案侦查,其中以玩忽职守罪立案181人,以滥用职权罪立案19人,以其他罪名立案3人,分别占立案人数的89.2%、9.3%和1.5%。
柯汉民说,煤矿安全事故往往案情复杂,牵涉人员众多,查处困难。而查办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更是难上加难。从目前山西省查办渎职犯罪的情况看,犯罪主体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党政机关内负责安全生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62人,占30.5%;一类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具体负责人员,有94人,占46.3%。其中,矿区政府的党政领导、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的领导涉嫌犯罪的多,一般工作人员较少。这些情况,使得渎职检察工作遇到了较大阻力。
在柯汉民提供的一份数据中,记者看到,在法院对这类渎职犯罪案件已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其中36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占判决人数的37.9%;41人被宣告缓刑,占43.2%,18人被判处实刑,仅占18.9%。合计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人数,其比例高达80%以上。而且,这些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的时间普遍过长。柯汉民指出,对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偏低,惩罚不及时,都不足以产生威慑作用,难以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
“山西是全国的能源大省,矿难事故比较多。检察机关在查办矿难背后渎职犯罪中遇到的问题和摸索出的经验,在全国应该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柯汉民说,应对这些问题就要尽快修改刑法,提高玩忽职守渎职犯罪的法定刑。同时,做到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有效遏制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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