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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追求和谐司法社会进步

时间:2009-03-11 14:23:00  作者:杨维汉 谭浩 崔清新 刘元旭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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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摘编】检察院:坚持对轻微刑事犯罪落实依法从宽政策。严格执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既有利于打击犯罪,又促进社会和谐。对因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新闻背景】去年12月初,持刀“借”得14元的14岁犯罪嫌疑人小刚(化名)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以“不予批准逮捕”开释。检察机关认为“在审查逮捕少年犯罪案件时,可以根据调查情况,酌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小刚感激地说:“我一定好好反省过去,重回课堂。”

  去年10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少年案件审判庭,专门审理被告人或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案件。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全市法院依法对767名未成年刑事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回访、帮教少年犯1035人次。

  【代表之声】全国人大代表张忠厚:司法机关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为百姓长久安宁的生活着想,无疑会受到人民的拥护。宽严相济不是一味从宽。一方面“雷霆万钧”,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做到该严则严;另一方面“春风化雨”,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依法宽缓处理,做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法律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器。尽管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犯罪,可以作出刑罚或轻或重的选择,但刑事政策只有做到宽严相济才能获得最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于社会群体相互理解,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阶段的司法改革还应当逐步探索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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