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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两长”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的宪政依据

时间:2009-03-10 14:40:00  作者:钱贤良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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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北京3月10日快讯(记者钱贤良)3月10日下午3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向全国人大会议报告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历年全国“两会”的重头戏之一。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两院”和人民政府的“一府”,一起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3月9日早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工作,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人大依法搞好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3个工作报告。其中,2008年10月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法院和检察院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证刑事审判和法律监督的公正高效,不断提高司法工作水平。

  吴邦国还强调指出,要充分认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大政方针,并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各国家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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