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4日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设定行政强制须进行事前论证和实施评估。
行政强制法草案于1999年开始动手酝酿,历经2005年、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草案同时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草案同时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草案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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