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自2005年审议通过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迅猛发展,也暴露出法律实施中的一些问题。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难以落实。因此,草案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电网企业应该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草案规定,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基金将扶持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新闻延伸
昨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草案,还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做出了修改。
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做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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