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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检察院"六法解锁"促进轻伤害案件中矛盾的化解

时间:2011-11-17 16:29: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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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伤害案件一般都伴有矛盾纠纷,是群众信访的高发点。近年来,诸暨检察院在深入推进检调对接等措施化解矛盾的同时,积极探索轻伤害案件矛盾化解的新途径,综合运用“六法解锁”,使一批轻伤害案件中的矛盾得到了有效的化解。自2010年以来,仅在公诉环节就成功促成和解24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用公正形象解锁。有些轻伤害案件,因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不当或侦查用时过长,引发当事人的猜疑和误解,导致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升级,演变为信访案件。办理此类案件时,诸暨检察院能通过树立公正形象,赢取当事人的信任而促使矛盾的化解。如何某、周某故意伤害案,双方因故发生互殴且互有伤情。辖区派出所误以为何某伤势较重对周某留置24小时,后因伤势发生变化及证据交错,案件久侦未结,导致周某对派出所的不满情绪,多次拒绝调解,并向绍兴市公安局信访。审查起诉中,诸暨检察院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周某的猜疑心理,遂主动联系周某及其律师到院,公开出示案件有关证据,后又两次赶赴案发地,向周某说明案件侦查过程,以及检察机关审查判断的标准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最终取得了周某的信任,其当场表态只要检察机关提出的赔偿方案,其一定接受,案件被成功和解。 

  二是用查明是非解锁。在轻伤害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或减轻处罚,趋利避害、回避或隐瞒事实真相,致使案件矛盾激化。对此类案件,通过澄清事实促成矛盾的化解。如张某父子故意伤害案。张某父子共同致被害人轻伤,在公安机关侦查中,张某父子均辩称被害人之伤与张某无关,而被害人则不然,一证人也因系嫌疑人方亲戚而作了不实证言,造成案件在一年多时间里久侦无果、久调不结。审查起诉中,通过分析案情,认为只有分清是非才有化解矛盾的基础。遂在加大补充侦查力度的同时,辅之居中调停,最终在事实证据面前,张某父子俩同意共同赔偿,矛盾在案发两年后成功得到调处。 

  三是用亲情友情解锁。有些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对赔偿抱有无所谓心态,拒绝调解。对此类案件,不是简单地一诉了之,而是积极地通过亲情、友情关系等途径来促成矛盾的解决。如毕某故意伤害案。毕某因琐事将被害人顾某手臂砍伤,留下四处共15.2厘米的疤痕。因双方间有多年的纠纷,侦查及审查起诉中,顾某提出31万的赔偿要求,并拒绝让步,被害人为此极度不满。在反复调解无果后,经多方联系找到了与顾某关系较好的亲戚和同学,做顾某的工作,后在辖区派出所的协助下,双方以7万元的数额和解。 

  四是用法律威严解锁。有些轻伤害案件,因个别共同行为人情况特殊,常设计让其中某一人承担责任,给公安机关造成侦查障碍,导致被害人的不满。对此类案件,能及时通过法律威严打消行为人的侥幸心理,促进矛盾的化解。如张甲、张乙故意伤害一案,张乙在弟弟张甲与被害人黄某叉打时,伸脚将黄某绊倒在地,后张甲将黄某殴打致伤。案发后,考虑到张乙系农村党员干部,张甲、张乙兄弟俩便商谋让家境拮据的张甲出面承揽所有责任,企图以张甲一人接受刑事处罚的方法让被害人无法获得足额赔偿,导致矛盾升级。经审阅材料和走访后,诸暨检察院识破了兄弟俩的盘算,遂要求公安机关进行针对性的补充侦查。后张乙在法律的威慑力下,被迫承认事实并提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使矛盾得到了化解。 

  五用整体合力解锁。对有些轻伤害案件,由于相关业务部门无法充分了解矛盾成因及案发背景,不能有效联系调动社会力量,而使矛盾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对此类案件,诸暨检察院能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的作用,利用检察室贴近基层、更容易了解到真实情况的实际,整体合力化解矛盾。如张某故意伤害一案,张某与被害人方某因工作纠纷发生相打,方某受伤。案发后,张某以履行职责且方某存在较大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多次调解无果。发现问题的复杂性后,及时联系枫桥检察室开展社情调查,并通过检察室联系了辖区司法所及所在企业。经合力调解,企业承担了方某5000元的治疗费用,张某也赔偿了方某15000元损失,案件矛盾得到了调处。 

  六是用释法说理解锁。有些轻伤害案件,起因很小,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作案手段简单,之所以矛盾升级是因为侦查环节不重视调解,或调解时释法说理不够。对于此类案件,能充分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和解的条件和空间,促使矛盾化解。如李某故意伤害一案。李某与被害人郭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在老年活动室打麻将时,因1元钱的归属问题发生争吵、叉打,期间,郭某的左手中指骨折。通过审查发现,双方当事人案发前关系亲近,具有和解条件,遂选择诸暨检察院的检调对接工作室,组织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和谈,通过承办人数次细致、耐心地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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