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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萍:铁骨柔肠的女检察官

时间:2011-08-26 09:17: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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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模范检察官"、"山西省十大优秀政法干警"、"山西省十杰检察官"、"感动晋中十大政法干警" 、"执法为民先进个人",荣立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一次、嘉奖一次,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当这些荣誉和光环集中在一个人身上的时候,也许你想到的是刀光剑影,是铮铮铁骨,是刚直不阿,没错,但除此之外,这些荣誉的主人还有着慈祥温和的面庞和平易近人、和蔼可亲的笑容。  

  她就是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刘玉萍,一位铁骨柔肠的女检察官。  

  也许正是这种刚柔相济铸就了她平凡中所蕴涵的不平凡,正是这种品格,使一个个案件在尘埃落定、一个个犯罪分子在被绳之以法的时候,你看不到仇恨,看不到对立,反而能感到一丝感激和感动。  

  永不服输 在平凡岗位上干出名堂 

  2003年,已在山西省晋中市检察院政治部工作了22年的刘玉萍通过竞争上岗,到监所检察处任处长。 

  这一年,她48岁。 

  在很多人眼中,48岁的女人应该安身立命,没必要再“折腾”了。但刘玉萍偏不。“当时我就想看看自己除了干政工,还能干点啥。而且我都48岁了,再不争取就没有机会了。” 

  刘玉萍总是琢磨着干事。“没想到还干出了点名堂。”连续四年,晋中市检察院监所工作都在全省检察机关名列前茅。2007年被推荐为全国监所检察办案先进集体。刘玉萍本人也荣誉加身:全国模范检察官、山西省十大优秀政法干警、山西省十杰检察官、感动晋中十大政法干警…… 

  2007年12月27日,刘玉萍当选为第七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个人事业再次到达巅峰。可以说,她用四年时间达到了别人十几年难以企及的高度。 

  坚决果敢 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不手软 

  刘玉萍长着一张随和的脸,任何时候总是荡漾着淡定的微笑。但了解她的人知道,她在查办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时坚决果敢,像一块“拒绝融化”的坚冰。 

  刘玉萍主办的晋中市榆次区看守所原副所长张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平遥监狱监管干警虐待被监管人案、晋中市看守所干警曹某滥用职权案均成为该市监所检察史上同罪名犯罪首例有罪判决案。 

  2003年底,阳泉市检察院向刘玉萍反映,涉嫌受贿的阳泉市财政局干部郭某异地关押在晋中市,她对办案检察官解释的200万元财产的来源,与证人证词有着令人难以置信的吻合,因此怀疑看守所出了“内鬼”。 

  听到这一消息,刘玉萍不敢掉以轻心。她先找郭某,对方死不承认。刘玉萍又找到与郭某同监室的在押人员,证实看守所副所长张某曾单独与郭某接触过,还给她看过一张纸条。“这样我心里就比较有底了。”与此同时,刘玉萍带领办案人员多次往返榆次区、阳泉市,提审郭某的爱人。了解到他曾托张某的战友给张某送过礼后,刘玉萍果断地拘留了张某,并将其异地关押至阳泉市。 

  这几乎是一起“零口供”的案件。讯问过程中,不管刘玉萍好说歹劝,张某就是不言语。虽然没有口供,但凭着扎实的证据,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刘玉萍坦言,办案时心理压力很大,特别是案件没有找到突破口时。“大家都是吃政法这碗饭的,你把人家饭碗给砸了,对方能乐意吗?而且他们也懂法,我们任何一个证据的取得都马虎不得。如果最后法院判无罪了,我们以后还咋监督人家?所以就得办一个准一个。” 

  监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刘玉萍同志作为监所检察处处长,所主办的榆次区看守所原副所长张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平遥监狱两名干警虐待被监管人案、晋中看守所干警曹某滥用职权案均成为该市监所检察史上同罪名犯罪首例有罪判决案。在减假保专项检查活动中,晋中共办理3起违法保外就医职务犯罪案件,收监执行10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专项活动走在全省前列。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察的活动中,她执笔起草了《晋中检察机关预防超期羁押的实施办法》,在全市检察系统实行,后在全市政法系统和全省检察系统推广执行,晋中两级公、检、法机关于2004年2月初实现零超期目标,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2005年3至4月份,她带领监所处的同志们,连续查处两起监狱干警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犯罪案件,2004年以来,共纠正两级法院10余起多算刑期案,最多的半年,最少的三天,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在监管场所的统一正确实施。晋中市院监所处的工作连续四年进入全省先进行列,2007年5月被推荐为全国监所检察办案先进集体。刘玉萍同志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先进个人,被山西省委政法委授予"山西省十大优秀政法干警"称号,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评为"第二届山西省十杰检察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2006年10月光荣地出席了山西省第九次党代会,晋中市院、省院监所处、晋中妇联先后分别作出向刘玉萍学习的决定。  

  疾恶如仇 铁面无私敢碰硬  

  刘玉萍自2002年担任监所检察处处长以来,一直把查办和预防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作为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龙头工作。  

  在生活中,刘玉萍是很宽容随和的人,但一进入工作状态,她就会疾恶如仇,敢动真碰硬。在升任监所检察处处长后,刘玉萍办过这样一个案子。榆次区看守所原副所长张某,念战友之情,贪一己私利,利用职务之便数次为关押在该看守所的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阳泉市财政局干部郭某与其爱人传递纸条、口头通风报信,使郭某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虚假供述,严重妨害了侦查机关的诉讼活动。由于张某从事公安工作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此案办理过程中,他只是在初查阶段挤牙膏式地对通风报信的事实含糊其辞,略有承认,正式立案后却拒不承认有罪,更否认通风报信情节。在此关键时刻,刘玉萍果断决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异地羁押于阳泉看守所后张某仍心存侥幸,不肯交代犯罪事实,并天真地以为自己不交待案件就难以侦破。他没想到,这次碰上的是爱啃硬骨头的刘玉萍。为从外围采集、固定证据,刘玉萍带领办案人员加班加点,多次往返榆次、阳泉之间,提审郭某的爱人,从阳泉市检察院反贪局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提审郭某同监室人员10余名,最终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串通案情,妨害诉讼活动,企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处罚。最终,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此案的成功办结,充分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不详细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靠扎实的证据,使被告人受到严惩的极好范例,也是晋中监所检察史上办理的首例看守所干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有罪判决案。  

  恪尽职守 公正无私捍卫法律天平 

  作为检察官,刘玉萍肩负重担。面对那一笔笔犯罪事实,一本本案卷,她用睿智的头脑、犀利的眼睛搜寻着蛛丝马迹,去伪存真,使证据如铁,沉冤得雪。2005年8月份,刘玉萍漂亮地主办了晋中市强制戒毒所干警石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石某利用其在晋中看守所工作多年的特殊身份,受朋友之托,到该看守所向涉嫌抢劫的在押人员李某通风报信,并编造虚假出生年月,企图使李某年龄降至14周岁以下,以逃避法律处罚,最后造成李某被检察机关以年龄不详为由"不予批准逮捕"的严重后果。为将此案办成铁案,刘玉萍在查证石某犯罪证据的基础上,又一鼓作气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真实年龄进行查证。经与公安部126所联系作骨龄鉴定后,李某的父母及相关人员最终承认李某已年满16周岁,并供认了编造虚假出生年月作伪证的全过程。涉案干警石某最后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刘玉萍常说,作为监所检察干警,首先应该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天平在任何时候都不被倾斜。因此,在办案中她始终牢记有关禁令,恪尽检察职守。在2004年开展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中,刘玉萍把检查重点放在对职务犯罪罪犯的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上,并亲自组织对寿阳县3名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进行异地秘密体检。当时说情的、打听鉴定医院者众多,甚至一些人通过亲友的引荐,要求刘玉萍"高抬贵手",但这些都被刘玉萍严辞拒绝了,她严守纪律顶住压力,采取了有效策略,使鉴定医院对3名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顺利进行了体检,并在当天出具了鉴定结论:其中两名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  

  在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中,晋中共立案查处违法保外就医职务犯罪案件3件,共收监执行10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向公安、法院就罪犯脱管失控、不在指定医院鉴定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40余份。数字并不起眼,却是刘玉萍点点滴滴汗水的结晶。这一年,她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先进个人"。  

  铁骨柔情 维护犯罪人合法权益 

  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长期以来制约司法公正的一个顽症。2003年,借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检察的东风,刘玉萍和监所处的同事们一起,不断加大监所检察的力度,使全市超期羁押现象得到有效扼制。为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经多方调研,刘玉萍执笔起草了《晋中检察机关预防超期羁押的实施办法》,后来该办法在全市政法系统和全省检察系统推广执行。在她和监所检察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晋中两级公、检、法机关于2004年2月初实现零超期目标,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走在了全省的前列。  

  监狱是一个国家人权状况最敏感的地方,也是反映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一扇窗口,刘玉萍把深入监狱、看守所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2005年3至4月份,刘玉萍带领监所处的干警,连续查处两起监狱干警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犯罪案件,在监狱系统及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特别是在查处平遥监狱两名干警体罚虐待服刑人员并造成一名罪犯死亡的案件中,她带领办案人员及时赶赴办案现场,连续工作一昼夜,调取近40份证据材料及打人工具,掌握了两名干警虐待被监管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之后又苦口婆心做通死者家属思想工作,并及时聘请法医学专家对尸体进行了解剖。案件侦查终结起诉到法院后,两名涉案狱警均被作出有罪判决。此案成为晋中监所检察史上办理的监狱干警虐待被监管人案件的首例有罪判决案件。  

  案件审结后,死者的家属一定要对刘玉萍进行感谢,但她婉言谢绝了。凭着她的耐心细致和周到的协调能力,无论是发案监狱、打人干警,还是死者家属,都从她身上感到了公平正义的分量,感到了一位女检察官"铁肩担道义"的豪情。  

  2005年11月,刘玉萍收到太原铁路检察院案件移送函,称在省女子监狱服刑的刘某在所犯罪行被侦查期间,曾检举本单位领导鲍某挪用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经侦查,刘某举报属实,鲍某已被处以刑罚,因鲍某的判决在刘某投送监狱服刑之后,所以未能在刘某的判决中体现对其举报立功行为的兑现问题。太原铁路检察院曾将有关材料移送女子监狱,要求对其予以减刑,女监以在监狱确认该立功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材料退回;太铁检察院又与太铁法院协商,对方以该案提起再审难度较大为由不予受理。无奈中,太铁检察院便将有关材料转至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仔细审查转来的有关材料后,刘玉萍敏锐地感觉到这又是一起涉及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案件。职业的本能促使刘玉萍认真查阅了有关规定。这时周围有人劝刘玉萍:"别人都不管,你还是别自找麻烦了,把有关材料退回去好了。"刘玉萍则认为,监所检察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的最后防线,如果我们也简单地将此案转回移送单位,刘某检举立功兑现问题将会被推来推去,无法得到解决。刘玉萍决定克服困难,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由于刘玉萍和监所处同事的严谨、细致,省女子监狱最终采纳了他们的协商意见。经晋中中级法院裁定,刘某已于2006年3月底被假释出监。  

  勤奋敬业 永不停止前进号角  

  刘玉萍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不论在哪个岗位,她都做到了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她把自己的青春年华都献给了所钟爱的检察事业。  

  刘玉萍在检察机关政治部工作的17年中,一直以公道正派的政工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基层院建设、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在她的参与和带动下,都取得了不俗的业绩。市检察院政治部连续五年被评为省市检察系统"先进单位"和"五好处室",并获得省院、高检院颁发的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  

  2002年,通过竞争上岗,刘玉萍被任命为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对于一个长期从事检察政工而从未接触过检察业务的女性,对于一个已近知天命之年的老检察官,监所检察处处长实在是个不小的挑战。接过这付沉甸甸的担子,当时她是怎么想的别人无从知道,但人们看到了她本人以及她所领导的监所检察处所发生的变化。  

  "变外行为内行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勤奋敬业,不断地学习。"刘玉萍默默地以党员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其所办案件多次有人说情或打听案情,甚至有人钱礼相送,但她都不为所动,不徇私情。她注重苦练内功,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并十分注意知识的积累,凡遇到监所检察业务方面的实用性书籍就购买,见到报刊上的好文章就进行剪贴摘录,几年下来,她的书柜里已满是各类相关业务书籍。与此同时,刘玉萍还经常向老同志和下属虚心请教,认真学习办案技巧和办案经验。她还始终坚持带头办案,作为监所检察处处长,刘玉萍已主办监狱、看守所干警职务犯罪案件近20件。同时,她还是同事的知心大姐,她的耐心、细致、平和、谦恭,使人很容易接近,这样,监所检察处在她的带领下,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办案数连年创历史新高,多次受到上级院的表扬。2003年至2006年监所处连续四年进入全省先进行列,在2005年和2006年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现场会上,市院监所处的工作经验都进行了交流,并赢得了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2007年5月,市院监所处还被省检察院推荐为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办案先进集体。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在成就事业的同时,她也成就了自己,尤其是2005年至2006年在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向刘玉萍同志学习的决定后各种荣誉纷至沓来,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和市妇联还先后作出决定,在全省监所检察系统和全市广大妇女中开展向刘玉萍同志学习的活动。2006年10月,她还光荣地出席了山西省第九次党代会。而在各种光环的照耀之下,刘玉萍仍然那么从容淡定,以她的坚毅和信念,维护着世间的公平正义,守卫着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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