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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不宜“只打老虎,不除苍蝇”

时间:2010-01-21 16:28:00  作者:黄澎涛  新闻来源:新华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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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检察院1月13日向媒体通报了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检察机关2009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15件357人,其中大案293件,占立案数的93%;要案53人,占16.5%;总案值达2.67亿元,挽回经济损失1.6亿元。(1月15日《新民晚报》) 

  从上海检察院的反腐数据上看,我们检察机关反腐力度是相当大,成绩也是硕果累累,大案要案比率是相当的高。大案和要案,多年来一直被列为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重心,大要案比例被列为评价反腐败成效的指标之一。因此,各级检察院都花了不少心思,研究如何有效配置办案力量、突出工作重点,在破获、证明和起诉大案要案上有所突破。但是,笔者担忧的是那些所谓 “小案”的查处是否“被”淡化放松了?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财产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案”通常是指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要案”则是指犯罪人员的行政级别属于副处级以上。客观地讲,5000元至5万元的“犯罪区间”与副处级以下的“犯罪区间”应当在数量要远远大于大要案基数的。为什么这一区间的犯罪大案比例仅仅只有“7%”呢?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事物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任何一种腐败行为都是一个由小到大、逐步堕落,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从来都不是一撮而就的。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既要抓大也要防小,早发现、早查处对于防范小贪变大贪,意义十分重大。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中央提出要重点查处一批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是要改变在反腐败问题上“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不良执法状态,起到震慑作用,这是人民群众长期以来的呼声。但是,这并不等于司法部门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时有“抓大放小”的好大喜功思想,也不能超越法律标准去法外施恩或者以纪代刑,而是,应将反腐通盘纳入法治的轨道,大案、小案都依法惩治,才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能在反腐工作上做到统筹兼顾,同时,这也是广大民众对司法机关的新期待。

[责任编辑:zywzhou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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