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交通肇事后,能主动报警自首,及时抢救被害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悔过态度诚恳,且获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1月7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检察人员依法对交通肇事者王玲和被害人家属宣读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2009年11月16日下午,刚结婚不满一月的王玲骑电动车行至武进区前黄镇一路段时,不慎撞倒一名正常行走的76岁老太。事发后,王玲及时打电话报警,并立即拦住一辆面包车,把老太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玲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件移送武进区检察院后,办案人员一方面迅速细致审阅案卷,一方面深入了解涉案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状况。获知王玲在事故发生后心理受到严重打击,一直不敢与被害人家属见面,夫妻俩的新婚生活为此蒙上了一层阴影。检察官便耐心细致地做疏导工作,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天,夫妻俩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和沟通,再经检察官帮助协调,很快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在两天内将筹好的赔偿款10.6万元送到被害人家属手中。
武进区检察院于2008年6月制定了《办理不起诉案件暂行规定》。《规定》明确四种情形的交通肇事案件,一般不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肇事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未履行赔偿责任或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反之,非醉酒、非无证、非逃逸,且报警自首、积极赔偿、获当事人谅解的交通肇事案可“不诉”。
《规定》执行以来,武进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共依法对符合条件的23件23人交通肇事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据介绍,有了该《规定》,办理交通肇事案时,说情打招呼的人少了。另外,尽管当地交通肇事案仍时有发生,但醉酒、无证驾车、肇事后逃逸的现象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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