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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狠抓党风廉政建设

时间:2010-01-25 09:36:00  作者:董长征  新闻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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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吉林省检察机关在强化内部监督工作中,突出重点,拓展范围,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切实把监督制约的措施落实到了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有力地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廉洁从检,增强了执法公信力,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

   只有自揭疮疤

   才能痛定思痛

   检察权与其它国家权力一样,并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也存在被滥用的危险。下面两件滥用权力的事实充分说明,检察机关亦不能例外:

   1994年,吉林市一个基层检察院公诉科的一名普通科员于某某,受犯罪嫌疑人亲属请托后,在明知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情况下,仍故意违反程序,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的意见,以李某某“防卫过当”起诉到法院后,导致李某某被重罪轻判,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处罚。之后李某某以此为“资本”,扩大自己在当地的黑恶势力影响,继而发展成为有几十名成员的黑恶势力团伙。2008年11月,于某某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6年,通化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于某某,为了以入“干股”的形式与某房地产公司老板“共同开发”房地产工程,利用其副检察长的身份和权力,经常干预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多次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积极为房产商减免各项费用,先后以送礼、跑贷款、退股金等各种名义,索取或收受房产商现金、代金券、购物卡、轿车、住宅等折合人民币510余万元。2008年6月,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与全省近百个检察院和近7000名检察人员相比,这些人虽然是极少数,他们违法违规办案,滥用执法权侵犯当事人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固然与受利益驱动、特权思想和纪律作风等因素有关,但是,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一些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还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措施。有的内部监督制度虽然已经制定,但没有注重落实,影响了监督效果。

   只有自揭疮疤,才能痛定思痛。近几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检察工作的大局,重点查处检察领导干部为检不廉、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和影响力,不断加大内部案件的查处力度和强化责任追究,始终保持着惩治自身腐败的强劲势头。例如2007年8月,在省检察院在查办原延吉市检察院检察长金光哲受贿、贪污案件过程中,由于金光哲长期从事检察工作,又先后担任过多个基层院的检察长,人际关系复杂,办案人员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多渠道挖掘案件线索,多途径拓展办案视野,连续作战,一举突破了金光哲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人民币55.5万元,美元3.9万元,港币5万元的重大案件,金光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察院以此案为线索,先后立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0余件,扩大了办案效果。此案在延边地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影响,净化了检察队伍,维护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也使全省检察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受到了震动。

   据统计,200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共立案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146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1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人,开除12人。特别是2008年以来,全省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33人,其中被判处刑罚的7人,查处自身腐败案件的力度,列全国第二位。这些案件的查办,有效地遏制了全省检察机关内部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现象,有力地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只有自我约束

   才能依法监督

   “要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这是近几年来,吉林省检察机关通过一个个深刻的教训而形成的共识。

  监督靠制度作保障,制度靠监督去落实。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因此,省检察院把制度建设作为强化内部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例如为了加强对执法办案过程和环节的监督,近几年,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及撤案等进行专项检查,对执法办案过程和执法环节进行监督。通过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办案人员的铁案意识。通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彻底实行扣押款物、赃款赃物的扣、管分离,专户管理,有效防止侦查办案部门挪用或者占用。突出抓好《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办案区规范化建设规定》和《自侦案件办案安全规定》的落实,加大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规范检察人员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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