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院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其他任何形式的监督所不能代替的,近年来,江西省永新县检察院始终坚持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加大接受人大监督的力度,以促进检察院队伍建设,支持和帮助检察工作的开展,提高检察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为此,出台项制度进一步完善自觉接受监督制度,这项制度是:
一是建立完善与人大的联系制度。凡是本院重要的工作部署、工作中采取的重大措施都及时向县人大及常委会报告;通过组织干警旁听人代会,定期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参加专门座谈会、工作汇报会、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寄发检察信息等形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或主动征求和收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本院召开重要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时,邀请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主任参加并听取有关建议。
二是完善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认真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法律实施情况,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是健全报告备案制度。坚持全面定期汇报、专项活动专题汇报、人事任免事先报告、交办案件反馈报告等制度,通过从事到人的主动报告备案,使权力机关深入、全面地了解检察工作情况,促进人大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对下面事项的报告: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人大常委会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办理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乡(科)级以上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的违法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案件;有较大影响的抗诉案件和提起抗诉后改判的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处置情况;发现并纠正的错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人大代表违法犯罪案件等。
四是健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复查、复议的案件,及时组织认真复查、复议,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复查、复议结果,对人大交办的案件坚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及时答复,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职务犯罪案件的审讯工作制度,对有重大影响、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公诉制度,并虚心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如2009年6月,该院在公诉一起尹某涉嫌贪污案时,有人大代表6人在法庭现场旁听了该起贪污案的公诉。
五是完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制度,该院直接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院工作部门为承办部门,办理情况由承办部门负责书面答复人大代表并征求意见。实行主管检察长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人大代表多人反映的重大疑难、久诉不息的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案件听证会、专家咨询会或旁听主诉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等,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了解本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依法办案情况。在反馈答复环节,始终做到当面答复,当面听取意见,当面做好解释工作。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逐人答复或商领衔代表同意后仅答复领衔代表,并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对内容相同的,可并案办理,分别答复。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已经或正在解决的,要据实答复;应当解决或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待解决后立即答复,需要调查研究或上级机关决定的,要及时进行调研或请示上级机关后答复;超出现行法律、政策规定,无法办理的,要说明情况;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出建议的代表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力求办理结果让代表满意,如2009年7月,该院在不诉一起周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时,有人大代表9人在现场旁听了该起交通肇事案。
2009年以来,永新县检察院在人大的监督下,除了向县人代会作了一次检察工作报告外,先后6次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和重大案件汇报,主动邀请或接受省、市、县人大代表来院视察、指导、检查、评议检察工作6次,走访人大代表208人次,报送检察简报8期,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廉洁有效开展,也促使该院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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