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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陈仓杜永清: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提升执法公信力

时间:2010-01-25 10:00:00  作者:杜永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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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在检察长黄德仓的带领下,全体检察干警创新奋进,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各项检察业务扎实推进,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知度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

  一、 扎实推进不批捕案件说理让各方服气

  在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中,本着求真、务实、高效的原则,加大对审查逮捕案件中关系的梳理,证据的分析,道理的阐述。力求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痕迹刻画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针对过去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说理概括、模糊、笼统的问题,陈仓区检察院2008年制定了《不捕说理工作制度》。

  不捕说理的法定的主要对象是公安机关,但在实际工作中,案件受害人和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也是重要的对象。有了书面的不批捕理由说明书就可以在检察环节使接待人员答复有据,以案析理,做好当事人释疑解惑工作,达到息诉、息访目的,维护社会稳定,不激化矛盾。根据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的法言,批准逮捕权被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应有之意。为了对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的质询疑问做出满意的回答回复,就需要对不批捕的案件做出决定之前要审慎,不批捕的理由要合法、充分、有理。对检察官而言,不捕说理增强了不捕决定的透明度,对检察官的办案质量是一个考验,有利于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严格公正执法。不仅可以促使办案人员对自己的判断和决定进一步地思考和审查,防止出现差错,而且可以促进办案人员学会运用证据和法律来说明判断和决定的理由,提高分析问题和论证观点的能力。2009年对公安机关撤回提请15件不批捕案件都进行了说理,无一件复议、申诉,公安机关、当事人等各方都满意。

  二、 认真落实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

  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调查了解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一方面注意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注意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在检察环节的职责。

  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对可以从宽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防止关押在看守所再次受到“污染”。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小组由业务精练,耐心细致的两位女干警组成,几年的工作实践证明,对案件繁简分流、成年人未成年人分流,可以增强同类案件的对比性,提高处理案件的公正性。需要逮捕的按照规定依法提审讯问,给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做工作,帮助他们提高认识,重新做人。2008年和2009年在建议被撤回的批捕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别占撤回案件总数的45%和49%。

  在办理一起抢劫案时,发现一网吧有容留未成年人上网问题,陈仓区检察院给文化部门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管理混乱、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进行行政处理,文化部门立即对该网吧进行了处罚,并对辖区的所有网吧进行了整顿。2009年通过办案发现涉及危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陈仓区检察院都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并督促落实,今年以来共出发此类检察建议12份,有力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三、 加强检察宣传提升知晓率

  陈仓区检察院一贯重视宣传调研工作,此项工作多年在宝鸡地区和陕西省名列前茅。加强信息调研工作方面主要采取了各显其能、优势互补、人人参与的原则,让有经验的多谈,能动笔的多写。这样既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又在探讨和写作过程中提高了运用法律维护正义、打击犯罪的能力。

  围绕全区工作重点搞宣传。参与区政法委组织的在慕仪镇开展涉毒专项活动、在千河镇开展的治理投资环境等专项活动中,陈仓区检察院都是派业务较好的干警积极参与,利用公安机关公开处置犯罪分子和群众集会等有利时机,利用宣传展板、印制彩色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宣传检察院的职能作用,动员全社会的人们参与进来,共同搞好预防犯罪犯罪工作和保护青少年权益的工作。

  利用每年6月的“举报宣传日”和每年“12.4宪法宣传日”认真搞宣传,受理投诉和群众的咨询。在建设“平安陈仓”活动中,抽调十几名干警宣讲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干警深入位于西部山区的香泉镇等地宣传刑事法律,宣传建设和睦家庭、和谐邻里关系的重大意义。在检察院大门口利用宣传牌匾搞宣传,公开了办事程序,扩大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和了解。

  有效的宣传促进了检察工作,提升了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和人民群众的知晓率,人民群众的满意率位于各政法机关的前列。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 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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