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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广陵区检察院重拳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

时间:2011-12-08 15:53:00  作者:梅静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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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江苏12月8日电(通讯员 梅静)近年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精神,不断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2010年至今共立案查处6件6人,其中4人已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6月25日,广陵区检察院接到市院移交的关于扬州市广陵新城管委会副主任雷清武涉嫌受贿5000元的线索后,立即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其相关个人资料及其经管的工程概况,并据此判断该举报基本可信,具有初查价值。在此基础上,广陵区检察院迅速抽调精干力量,制定侦查方案。在两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挥下,广陵区检察院在数天内就掌握了雷清武涉嫌受贿的外围证据,迫使其在接受讯问几小时后,就供述了其在新城建设过程中多次收受施工方贿赂款157.94万的犯罪事实。 

  随后,广陵区检察院又顺藤摸瓜,乘胜追击,一举查清了上海兴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扬州信息产业基地二期项目负责人符爱民、扬州中大风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红兴分别向雷清武等人行贿人民币286.5万元、11.95万元,以及江都市龙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东向雷清武行贿人民币20万元的犯罪事实。2011年6月,广陵区法院以行贿罪判处符爱明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江都市龙城建设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这三起行贿案件的成功查办,得益于广陵区检察院“三个注重”的侦查策略。 

  一是注重效率,快速突破防线。由于口供在贿赂案件的证据中仍然居于重要地位,这就决定了侦查贿赂案件必须注重效率,即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外围证据,然后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趁其未形成心理防线之时,快速突破,获取口供,这种做法也有效防止了泄密、串供、毁灭证据等现象的发生。 

  二是注重创新,广泛收集证据。在此案中,广陵区检察院改变单纯依赖行贿人口供或证人证言的做法,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网、局域网等公共信息资源,广泛收集特定人员信息、资产动向信息、证件执照信息、已查处行贿人员信息,从而形成了稳定的证据锁链,为案件突破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是注重时机,积极追赃挽损。在雷清武供述受贿事实后,我们迅速展开搜查,从其住处、办公室等处查获了大量赃款,一方面及时固定了雷清武涉嫌受贿以及符爱民等人行贿的证据,另一方面避免了赃款被转移的可能,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通过对这三起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当前行贿犯罪存在三个特点: 

  一是工程建设领域仍为行贿犯罪高发区。2000年以来,广陵区检察院在工程建设领域查处的行贿犯罪占全部行贿案件的75%。这主要是因为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施工企业不惜以行贿手段来为获取工程;由于一度时期重打击受贿、轻惩治行贿现象的存在,致使行贿者滋生侥幸心理。 

  二是行贿手段日益隐蔽。当前,行贿手段不断翻新,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少困难。行贿人与受贿人或其亲属合伙开公司,但受贿方的出资全部由行贿方承担,受贿方坐拥股权和分红,或者为受贿人提供廉价甚至免费的劳务和服务,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在广陵区检察院查处的雷清武受贿一案中,行贿人同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井点降水工程分包给雷清武做,等于将自己本应获得的利润拱手让给雷清武,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雷清武在工程管理方面提供帮助与便利,其实质就是向雷清武行贿。 

  三是行贿数额不断攀升。广陵区检察院查处的上述三起行贿案件中,行贿数额均在10万元以上,其中1件达200余万元。这主要是因为一个行贿人通常会多次、向多个对象行贿,这也是行贿犯罪中窝案串案较为常见的一个原因。 

  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广陵区检察院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了检察建议,提出四条治理对策: 

  一是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杜绝条子工程、亲戚工程、关系工程、招呼工程等不正常做法,根除行贿犯罪滋生的土壤。 

  二是强化监督实效,完善廉政制约机制和审计监督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建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工程廉政管理协议,规定各自的廉政管理职责。施工结束后的审计,既要审计工程实际造价和甲方应付款项,又要审计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的费用开支情况。 

  三是加大惩治力度,有效震慑行贿犯罪。对手握建筑工程管理实权的干部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深入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将有劣迹的不法企业和个人清除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市场;检察机关要在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四是尽快完善立法,方便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与运用。建议在行贿罪的罚则中增加罚金刑,并规定可以附加或单独适用,这样既有利于实现行贿和受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基本平衡,也有利于在思想上震慑意欲行贿之人,使其在权衡得失后放弃行贿意图。两高在2007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规定不详,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建议尽快予以完善。

[责任编辑:zyw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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