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旧专题频道>>时政专题>>2010年两会>>聚焦检察>>代表评议

代表委员希望检察机关强化对监管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时间:2010-03-09 10:31:00  作者:徐盈雁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向全世界郑重承诺: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去年两会前夕,云南发生“躲猫猫”事件。今年两会前夕,河南又发生了“喝开水”事件。类似事件的相继发生,究竟是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还是存在体制上的问题?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就此把脉会诊,期待社会更加公正和谐。 

怎么看专项检查活动?

  “如果没有这个专项检查活动,可能还会出现更多的‘躲猫猫’、更多的‘喝开水’。”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这样评价道。 

  去年“躲猫猫”事件发生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部署,联合公安部,于2009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公安部透露,专项检查活动共清理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2207人,其中已有36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据记者了解,活动也处理了部分监管不力和监督不力的责任人。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同样表示肯定:“监控联网,强化了派驻检察的法律监督。” 

  专项检查活动的一个重要成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09年12月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决定将看守所监控系统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设备联网,以实现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实行动态监督。《通知》要求,对已有监控系统并可以正常使用的中、小型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的联网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大型看守所应于2010年底前完成,特大型看守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完成。

  对于检察机关为防止再现“躲猫猫”事件采取的系列措施,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孟苏铁表示“做了很多工作,相信这类事件会越来越少”。

要从体制上“动刀”? 

  代表委员们认为,尽管专项检查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真正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还得从体制上“动刀”。 

  “侦羁合一”,被代表委员们诊断为主要病因。 

  陈舒向记者分析了“侦羁合一”的最大弊端:公安机关既是侦查部门,又“掌管”着看守所,这很容易造成把看守所监管工作当成侦查工作附属的危险。陈舒说:“部分侦查人员可能会用监管工作配合侦查工作,给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制造一些压力。” 

  侯欣一非常赞同陈舒的观点,认为“侦羁合一”是发生“躲猫猫”类似事件的核心问题,建议“侦羁分离”,“看押方要独立于侦查方”。“侦羁分离”后,看押方为确保不发生意外,势必将充分做好对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以免“惹火上身”。侯欣一解释说:“目前,‘侦羁分离’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比如交给司法行政部门,他们有经验,也有条件。” 

  “一押到底”,审前羁押率偏高,是代表委员们得出的另一个诊断结论,他们建议减少审前羁押。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一项调研显示,20个被调研单位中,在2004年至2009年这5年里,法院判决前,属于外地的在押人员被羁押率均在90%以上,属于本地的在押人员被羁押率均在85%以上。 

  “审前羁押率高,可以说是存在‘牢头狱霸’的原因之一,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这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侯欣一说,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除了羁押,还有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手段。 

  

  “现实中,律师想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实在是太难了。”陈舒有些不理解,那些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相关部门为什么不让取保候审,“这也浪费了国家的大量资源。” 

“命案必破”不客观?

  一边是有法律明文规定,一边是能对“躲猫猫”类似事件起到一定程度的预防作用,取保候审为何在实践中应用难?代表委员们认为,这和我国的社会观念和执法理念不无关联。 

  陈舒提到了佘祥林案件。她认为,造成这起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是佘家属不依不饶的态度。“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家属施加给执法部门的压力很大。这可能会迫使执法部门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陈舒说。 

  侯欣一也提到了相似观点。他说,在发达国家,刑事案件的侦查往往会耗时多年,但“中国(被害)人就会很着急”。 

  代表委员们认为,受传统观念影响,执法机关执法理念也有可斟酌之处,比如“命案必破”。陈舒解释,因为各种客观因素,命案很难达到百分之百侦破,“一场大雨销毁了作案现场,案子就可能破不了”。少数命案难以侦破,是客观的、科学的、合理的。她认为:“现在我们强调‘必破’,就会埋下出现问题的隐患。” 

  采访中,陈舒和侯欣一一致强调,自己提出上述观点,当然不是给执法机关提供“不作为”的借口。陈舒还建议执法机关提高侦查能力和侦查技术水平,“刑诉法要求重证据、轻口供,但很多时候我们对口供的要求还是很高,重口供难免会带来一些问题”。 

羁押以检察评估为依据?

  当体制和观念一时难以转变,对防止出现“躲猫猫”类似事件,我们还有替代办法吗?对此,代表委员们开出了“药方”。 

  两会前,陈舒和侯欣一留意到最高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正在进行的一项探索工作,即“由驻看守所检察官根据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情况,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 

  “这个好。”陈舒表示,检察机关介入羁押变更,有利于减少审前羁押。 

  侯欣一则对这项探索工作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在批准逮捕和羁押之间,加设一道检察关卡。“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希望检察机关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评估,公安机关只能以检察机关评估为据决定是否羁押”。 

  对于看守所监控系统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设备联网一事,侯欣一进一步建议,应将看守所监控系统交由驻所检察部门控制,“希望看守所一出事故,相关执法机关就解释摄像头损坏的事情越来越少”。 

  陈舒呼吁,执法机关应严格执行刑诉法规定,落实律师介入规定,“律师在场,会避免一些问题,比如刑讯逼供”。

[责任编辑:zywgsy]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