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女士,谈到广东的检察工作,她印象最深、感受最多的是“阳光检务”。陈舒告诉记者,“阳光检务”现在已经是广东检察机关的一张“名片”了。
“阳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剂。”2008年5月,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各级检察机关发出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决定》,“阳光检务”正式在该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
陈舒认为,“阳光检务”是扩大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客观需要,也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说,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这点我很赞同。”
正如陈舒所言,深入推行阳光检务以来,广东检察机关不断健全和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2009年,该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见》,促进联络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检察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都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2009年,该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座谈会643场次,向人大专题报告工作349次,走访人大代表6467人次。
2008年8月,广东省增城市检察院首次尝试申诉案件听证会,听证会全程邀请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参与监督、释法。在这之后,陆续有几个基层检察院也进行了尝试。2009年12月,广东省检察院又首次召开不服不起诉案件申诉听证会。陈舒对记者说,当地媒体对这几次听证都进行了深入的报道,她也一直在关注着,很赞同检察机关多尝试听证形式,“既自觉接受了监督,又充分满足申诉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效果很好”。
作为律师界的人大代表,检察机关如何在执法办案中执行阳光检务,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是陈舒非常关注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陈舒认为广东检察机关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陈舒说,2009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阳光检务活动,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活动和事项,全面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她说,该省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若干意见》、《关于刑事案件不抗诉说理工作的规定》、《关于刑事案件不起诉说理工作的规定》及《关于民事行政息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公开义务、释法说理落实到诉讼监督工作的每个环节;同时规定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三书一制度”,即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书、告知犯罪嫌疑人羁押情况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同步录音录像知会书,协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制度,在依法公开的前提下,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些举措进一步增强了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提高了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受到律师界和社会公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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