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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加强高科技手段在反渎工作中的运用

时间:2010-03-10 08:52:00  作者:王丽丽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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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知道渎职也会构成犯罪么?您知道反渎职工作是做什么的么?”每天打车往返于代表驻地和本报前方报道组驻地,我总是会问的哥这个问题。几位的哥都摇了摇头。 

  “安全事故、河流污染、滥批药品,这些事故背后,大多隐藏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决策失误、监管不力,这些工作人员有可能涉嫌渎职犯罪。”我简单解释。 

  在温总理作完政府工作报告后,我的解释中增加了这一句:“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这是温总理说的!”北京的哥很喜欢这样的信息。“与人人痛恨的贪官相比,失职的庸官挥霍纳税人的钱、不顾纳税人的命,更该严惩!”这是的哥朴素的感慨。 

渎职是不落腰包的腐败

  与反腐相比,普通老百姓对反渎职工作并不熟悉。一些从事这项工作的检察官称,他们是检察干警里面,最不为人知,最希望得到社会理解的人。 

  这项检察工作知名度不高,是有历史原因的。相对于腐败分子人人喊打,渎职者并未将什么放入自己的腰包。在很长时间里,有些人觉得,渎职根本不算个事儿。检察机关查办此类犯罪困难重重。 

  “近几年,尤其是2005年以来,媒体曝光的渎职案件越来越震撼人们的心。老百姓也越来越关注这项检察工作了。渎职者虽然没有让金钱等落入自己的腰包,带来的损失却更为巨大。”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说,“有些人因为吃喝玩乐导致玩忽职守,有些人滥用职权、手下放水,导致决策失误、监管不力,使公共财产、国家和群众利益蒙受重大损失。从这个角度说,有些渎职犯罪的危害远高于单纯的贪污受贿犯罪。” 

  这是一段段不堪回首的过往: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在建的凤大公路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垮塌事故,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万元;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33人受伤;2009年11月21日,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2008年5月至7月,云南省高原湖泊阳宗海出现严重砷污染,沿湖2万多群众赖以生存的饮用水源遭严重污染。 

  渎职犯罪的背后,交织着无辜百姓的血与泪。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郑重宣告:“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把查处违法违纪大案要案,作为反腐败的重要任务。” 

  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林祥国提示记者:“你有没有注意到,去年以来,江苏省在反渎职工作方面专门作出部署,从省、市直到基层,一一落实;高检院还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林祥国说,反渎职工作,就是目前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 

  “渎职中蕴含着腐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江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称,在渎职者中,有些官员为了获得更高的职位、更大的权力,大搞政绩工程。其严重不负责任、目光短浅的短期行为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这些人的渎职,不就是一种腐败么! 

  “通过办案,通过宣传,让全社会认识到渎职的危害,以及渎职就是一种不落腰包的腐败,我们的工作就会更加得道多助。”李江说。 

交锋时,检察机关不得不拼一拼“技术含量”

  的确,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天职,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深切期待。  

  “高压线要带电,否则等于没有高压线。反腐反渎工作面临困难很多,关键要动真格的。”李江称,总理报告提到办大要案,是有现实针对性的。这些年反腐反渎实践证明,大要案呈多发势头,群众非常不满意。“我们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案,既要衔接纪委移交的案件,又支持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对于高官大案,有一件查一件,绝不手软!” 

  反渎职案件的查处难度很大。一是渎职行为与执行职责搅在一起,界限很难把握;二是说情的人很多,有的部门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过程中,以行政级别权衡彼此地位,软磨硬抗、不配合。为此,全国检察机关不断革新反渎职机制,除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外,还建立了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的工作机制,为侦查渎职案件争取到宝贵时间。有消息透露,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技术侦查手段都将得到明确规定,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此事必须推动,检察机关的反腐反渎工作急需技术手段。”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女律师协会会长刘玲带来的就是“扩大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相适应的配套侦查措施”的建议。 

  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主要包括监听监录、卫星定位、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刘玲说:“我国法律只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技术侦查权。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办案机关使用这些手段。”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与腐败、渎职分子交锋时,检察机关不得不拼一拼‘技术含量’。”刘玲说,“建议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相适应的配套侦查措施。当然,技术侦查手段的秘密性和强制性也决定了其容易成为侵犯人权尤其是隐私权的工具,为了防止技术侦查权的滥用,必须设立科学严格的程序。”

[责任编辑:zyw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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