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成本,影响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邢台县浆水镇前南峪村党委书记郭成志建议,制定“证人保护法”,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司法权威。
郭成志介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多是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有效的保护程序和具体措施,而且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多是在证人遭受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后,属于事后保护。“这就造成证人因担心作证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郭成志表示。
郭成志提醒说,我国现有法律对证人作证也没有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证人因作证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往往由证人自己负担。“证人既要承担害怕打击报复的心理压力,又要承担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这将极大地挫伤证人作证的积极性。”
此外,我国对证人作证尚无明确的法律责任的硬性规定。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对不履行作证义务该如何处理却没有相应的规定,证人作不作证全凭个人意愿,不用考虑将为此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为解决上述问题,郭成志建议制定“证人保护法”,若制定“证人保护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出庭作证的保护程序予以完善;建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增设证人拒不作证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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