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实行与国家行政区划和人民法院设置相一致,同时适应检察工作需要的原则。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检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派出检察院在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在所辖区域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由于大多数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具有跨行政区域和与所在地方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特点为更有效地开展检察工作实践中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对在地区或省辖市内跨行政区域或不便由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出的由市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除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外在地处偏僻的大型监狱和监狱集中地也设置了派出人民检察院专职对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专门人民检察院是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置的、具有专属管辖性质的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与地方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区别是专门人民检察院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而是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形成完整体系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对特定范围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目前我国设置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设置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的军事检察院和铁路系统中的铁路运输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分为三级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二大军区军事检察院、海军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事检察院、武警部队军事检察院三地区军事检察院、军区空军军事检察院、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武警部队地区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曾经设置三级:一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二铁路运输检察院三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1987年经中央批准撤销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现在铁路运输检察院仅设置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两级作为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上述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为有效地实现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构成了严密完整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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