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置派出机构和派驻机构。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各级派出检察机构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实践中基层人民检察院曾在乡镇、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监狱等单位设置派出检察室。20世纪90年代有些地方检察院在国家税务机关设置“税务检察室”在大型企业中设置“经济检察室”21世纪初逐步撤销。2001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根据机构改革的规定设置派出检察院在监管场所设置派驻检察室。监管场所常年在押人员较少的应实行巡回检察或派驻专职检察员。”当前在监所检察系统都设置有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
根据《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派驻检察室在派出它的检察院领导或者监所检察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履行监所检察职责。具体有:(1)对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管理教育监外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3)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5)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6)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7)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8)对看守所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监督(9)负责检察长监所检察处、科交办的其他事项等。派驻检察室的工作重点是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监管干部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犯罪。
派驻检察干警实行任职回避、异地交流制和院内轮岗制。派驻检察人员在派驻场所有任职回避情形的不得在当地派驻派驻检察干警在同一监管场所工作满3年的要交流到其他监管场所或者其他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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