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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自我监督:须臾不能放松

时间:2010-03-03 17:16:00  作者:张立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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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正人先正己、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今年2月13日,在一年一度的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的话语掷地有声。 

  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格外强调自我监督,深知“只有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检察机关公信力才有保证”,始终把加强对自身的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一刻都没有放松过。这种监督贯穿于检察权行使的各个环节,遍及全体领导干部和检察人员。 

  牛年春节后上班的第二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会,曹建明检察长与高检院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中央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组长一一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强调无论是院党组和院领导同志,还是各厅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同志,都要切实承担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此举充分显示了检察机关高层领导对加强自身廉政建设的高度重视。 

  过去的一年,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巡视、上级院参加下级院民主生活会等监督方式多管齐下。高检院派出巡视组,对山东、湖北、重庆3个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进行了巡视;30个省级检察院派出136个巡视组,对312个市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进行了巡视。全国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共派员参加下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1970次,进行任前廉政谈话9169人次,诫勉谈话918人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25880人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14672人次,接受质询302人次,对437名领导干部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中正副检察长135人。 

  执法办案活动是自我监督的重点。高检院在2008年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根据《暂行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组织查处下级院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并责令纠正;下级检察院发现上级检察院及其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也应当进行监督;下级检察院和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对上级下达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命令、指示,应当予以提醒;检察院其他部门及其他检察人员发现执法办案部门及其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监督。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或者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和违纪违法责任。《暂行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要建立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将其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等情况记录归档。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的情况要列为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内容。高检院总结推广了山东、河南、河北等地经验。 

  检务督察制度在2008年得到全面推行,全国31个省级检察院成立检务督察机构,建立检务督察队伍,集中开展了督察活动。高检院分别于2008年4月和6月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的5个省级检察院、11个分市级检察院和45个基层检察院开展集中督察,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全国检察机关发出通报。高检院还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等制度,使检务督察工作进一步规范。 

  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的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加大专项治理力度,着力纠正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乱收费、拉赞助以及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刑讯逼供等问题。认真开展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出访考察工作,压缩出国(境)团组20个。 

  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有了新进展。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坚持依纪依法办案,规范办案程序,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健全对违纪违法典型案件通报制度,选择10起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印发各地开展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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