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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公安、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时间:2010-03-09 09:16:00  作者:周其华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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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存在权力制约关系。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活动具有全面监督关系。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在各自行使职权时存在着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的关系。

  1.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是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关系。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保卫部门、监狱都具有侦查权。其立案侦查权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侦查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侦查终结要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与此相对应,对于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侦查机关可以申请复议、复核。

  2.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是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关系。审判机关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检察权进行权力制约;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确保国家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依法进行。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终审生效判决裁定也有抗诉权力。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同样受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制约。例如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审判机关对检察院立案权、起诉权进行制约。对于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无罪的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是人民法院以审判权对检察机关起诉权行使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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