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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提一级:切实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时间:2010-03-07 22:53:0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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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符合中央司法改革意见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本质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也符合社会各界要求对职务犯罪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

  2009年9月4日,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指出,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改革后的程序,加强配合衔接,确保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为适应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工作需要,8月31日,福建省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专门对此项工作作出部署,要求人员、装备、经费保障到位,做好各执法环节的衔接,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联系,协调解决,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规定,促进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9月9日,福建省莆田市检察院对涉嫌受贿逾百万元的蔡某作出逮捕决定。这是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的首起由基层检察院侦办、提请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

  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改革工作启动后,江西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侦监部门审查意见表》,以便下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对本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填写审查意见。该院还起草了22条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增强了改革工作的可操作性。

  9月17日,河南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执行<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0月,河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反贪局、反渎局联合举办培训班,对该省各市分院侦查监督、反贪、反渎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内勤等180余人,进行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专题培训。

  吉林省检察机关采取三项措施落实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改革。一是增设专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吉林省检察院与省编委协调,将原侦查监督处分设为一处和二处,二处专门负责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的相关工作。二是制定实施细则,提供制度保证。三是组织集中培训,提供知识保证。吉林省检察院11月23日举办了全省检察机关专项培训,1100余名检察干警参加了同步视频培训。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权力监督、自身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上,最重要的还体现在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模式的影响,这个影响会是很深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客观上加强了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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