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检察院检察官办案中注意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帮基层组织培训调解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2008年12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尺度,完善执法机制;推动建立和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健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当事人达成和解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和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适当从宽处理的机制。
2009年2月24日,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指出,高检院将充分发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领导和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做好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依法保障涉罪青少年的诉讼权利,依法打击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建设,积极探索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对涉罪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2009年7月23日,上海市检察长会议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把维护世博会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作为中心任务,做好检察环节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高发势头;同时落实依法从宽处理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2009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围绕检察职能深入开展对轻伤害等四类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和解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外来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和帮教机制,保障外来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省检察院制定实施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轻微盗窃案件适用宽缓政策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对犯罪未成年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地平息人民内部矛盾,为百姓长久安宁的生活着想,这是人本观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无疑会受到人民的拥护。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该明确宽在何处,严在何方,严防司法实践中模糊办案,避免随意性和片面性。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在当前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打击犯罪,尤其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严重破坏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侵犯百姓利益的犯罪,该严的时候检察机关绝不能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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