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释
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以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共6章48条。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相关内容
第五条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第九条 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三十三条 退休检察官应当继续保持良好操守,不再沿用原检察官身份、职务,不利用原地位、身份形成的影响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活动,为承揽律师业务或者其他请托事宜打招呼、行便利,避免因不当言行给检察机关带来不良影响。
……
各界评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邓甲明:《基本准则》的内容囊括了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执法办案的全部过程以及职务外的活动,既融合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道义和价值观念,又践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突出了检察机关的特色,反映了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一个既有丰厚文化底蕴,又体现了时代精神和法治特征的道德准则。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智慧:《基本准则》要求检察官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格禁止检察官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凭证以及干股等,不仅将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也必将改善整个社会的执法环境,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基本准则》对现代检察官应有的道德意识进行了多方面的要求,形成了一个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意识体系”,具体包括使命意识、职守意识、独立意识、客观意识、中立意识、规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效率意识、责任意识、清廉意识、形象意识、谦抑意识、诚信意识、保密意识、勤勉意识等。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