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密市检察院与当地法院联合签发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审判及其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并自2010年1月4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标志着该市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从此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高密市检察院早在2004年3月就与同级法院会签了《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意见》,但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就再审前的审查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审判机关的再审程序常常出现“受而不启、启而不审”的僵局,导致申诉人欲寻求公正而不能满足,往往引发上访事件。为打破这一僵局,该《办法》规定了“法院认为检察院再审建议理由正确,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启动再审程序并书面告知检察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理由不成立的,也应书面告知检察院”。
该《办法》不仅认可了检察院在办理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过程中,依申请由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效力,而且解决了该证据如何质证的问题:“由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当事人在再审庭审时出示。”既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质证权利,又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再审过程中的中立地位。
《办法》规定,对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影响重大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建立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机制。审判委员会在对案件判决结果讨论过程中应认真听取检察机关意见,这样能够增强案件裁决的公正性、科学性。该《办法》还就法律法规、工作信息、热点难点案件,法院立案庭、信访办、审监庭与检察院民行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提高业务水平等方面,统一了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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