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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选举法修改一小处,政治文明前进一大步

时间:2010-03-09 16:25:00  作者:梁江涛  新闻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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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兆国在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称,1995年以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一步加速,农村经济文化水平大幅提高,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由1995年的29.04%上升为2009年的46.6%,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3月8日 新华网)

  无论是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还是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无论是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还是乡镇代表总名额上限增加;无论是禁止同时两地担任代表,还是增强候选人“透明度”;无论是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还是秘密写票处有望被规定,这些修改动议之处,无不折射出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选举制度也在不断与时俱进,合乎新形势的诉求,彰显民主制度与政治文明在持续推进。

  选举法的修改折射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与中国国情相适应,体现了有什么的国情就有什么样的选举制度;国情变化了,选举制度也随之跟进。随着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农村与城市的差别正在缩小,农民的素质得到迅速提升,参政议政能力也得到增强,一步到位实现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可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城乡平等选举权,可以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这无疑是中国民主制度的一大历史性进步。

  解决选举人与候选人“背对背”现象也被提上了最高议政殿堂。以往不少选民对所选的人大代表和政府首长,填交了选票却与候选人未曾谋面,直到对方上了电视、报纸才知道就是自己当初打勾的那位。不仅选民知情权受到限制,而且由于人们不知道参选的人是谁,对其完全不了解,长此以往,就对选举失去了应有的热情,某些“拉选票”、“搞内定”甚至贿选的不良风气与潜规则也就乘虚而入。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代表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便于选民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无疑是对选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一种尊重和回应,更有利于选举程序上的公平正义。而其他一些细节性的修改之处,都是保障选举权的严格履行和防范种种暗箱操作的务实之举。

  选举法修改一小处,政治文明前进一大步。邓小平早在1953年对选举法的草案作说明时表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这次修改验证了立法的初衷与小平的期望,可以相信,中国特色的民主进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就,民意基础不断巩固与扩大,将不断前行;选举法还会根据国情的变化而作出新的修改与完善,如流动人口的选举名额问题,将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而得到立法的明确等等。期待通过选举法的修改,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与人民民主的扩大,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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