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李肇星接的第一“招”就是:如何实现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可见,在国家民主法治的建设进程中,这是一个格外引人注目的大事。
9日下午,吴邦国委员长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对此做出明确回应:去年,坚持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而在今年的工作目标中,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被提到了“重中之重”、“确保如期形成”的地位。
“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的安全,法律有着重要意义。法律蕴育于不同的社会和时代,适合于不同的国情。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前无古人。邓小平同志曾以“摸着石头过河”,来比喻这条道路的探索性与艰巨性。只有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航船,更好地破浪前行。
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可替代,也责无旁贷。截至去年,我国生效的法律共200多部,其中大部分都是近30年制定的。可以说,我们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其他国家需要几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任务,充分说明了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构取得的成果。
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这200多部法律,实际上搭建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也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基础。这一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反映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
法律产生于社会的土壤。胡锦涛总书记曾用四个“深刻变动”,描述过当前中国的情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面对这样的变化,法律也必须与时俱进,适应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这样才能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以,形成仅仅是开始,更重要的,是直面现实挑战,不断调整、发展和完善法律体系。
在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一个基本准则。今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13天征集到13320条,显示了公民参与立法极强的能力和极大的愿望。吴邦国委员长报告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的说法,回应着这样的热情和期待。公布法律草案,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都是开门立法、透明立法的必然之举。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如是说。体系建立后,还需让法律被遵守、被信任、被信仰,才能把理想状态转变为社会现实,使法治得以进一步完善。因为法律不仅仅是协调社会秩序的规则,更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加强法律启蒙,让大众感知法律的亲和力;完善法律执行,让公平公正的理念得以贯彻……仍然任重而道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形成体系之后,要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需要立法机关和整个社会持之以恒的努力。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