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死的十三个罪名,其中的金融诈骗罪,虚开伪造增值税发票罪,盗窃罪不能免死。”2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丛斌说:“刑法的任务是什么?是用刑罚同犯罪做斗争,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国家经济制度。首先是用刑罚,所以对刑罚的修改一定要慎重。我们可以不用,但是刑罚手段不能没有。金融诈骗罪社会危害性太大,现在呈犯罪上升的趋势。另外,虚开伪造发票,非常猖獗,严重冲击了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为什么要免死?建议对这三个罪的刑罚能够慎重考虑。”
“关于醉酒驾驶,什么叫醉酒?醉酒的状态到底怎样界定?是单纯的以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来界定醉酒,还是根据其表现界定醉酒?这是一个科学问题。如果从医学的角度来判定谁醉酒没醉酒,很难。”丛斌委员提出,因为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量是不一样的,目前他们掌握的是,血液当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就认定是醉酒,但是有些人超过200毫克照样很清楚,也不是醉酒状态。而有的人达到20毫克就已经什么都不知道了,这类情况一定要考虑进去。
丛斌委员认为,修改本条有两个救济方式,一是单纯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多少毫克,用定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二是将醉酒改为酒后,只要饮酒后驾车上路,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将来在醉与非醉的问题上将有扯不清的问题。酒醉这个问题定不下来,犯罪主体就不好确定。犯罪四个要件,主体要件非常重要,所以建议,这个条款的规定一定要慎重。建议修改为,“或者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财产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公路上追逐也好,酒驾也好,只要是造成多人死亡的,就一律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丛斌说。 (记者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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