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卫敏丽、隋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延长了村民对参加选举名单的申诉期限。
修订草案此前规定,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提出异议,三日的申诉期限较短,建议适当延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申诉期限由“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修改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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