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社会各界普遍认为,一年来,检察机关狠抓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反渎职侵权能力和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
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内容具体,数据翔实,让我们看到了检察机关一年来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采取的举措,取得的成绩,特别是看到了检察机关为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自身建设上所做出的努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非常关注检察机关近年来在渎职侵权检察上所做的工作,他说“在中国经济平稳运行较快发展,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我国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经济的正常运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河北柏乡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尚金锁阅读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后欣喜地说,检察机关坚持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下大力气抓好渎职侵权检察队伍的自身建设,使这支队伍在思想观念、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各方面更好地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尚金锁多年来与农民打交道,对涉农检察工作认识比较深刻。他说“加强渎职侵权检察自身建设,促使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能力不断增强,办案水平不断提高,这在涉农检察方面表现尤为突出。近年来涉农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增多,检察机关适应时代发展,在涉农检察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正如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所提到,一年来,立案侦查涉农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448件1950人,这些工作为农民挽回了大量损失,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支持。”
提升素质离不开制度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是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曹建明说,一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和反渎职侵权能力,并结合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创新和完善执法办案机制,努力破解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
黄京平说,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从观念、素质、机制三个方面反映出一年来检察机关在渎职侵权检察自身建设上所取得的成绩。首先,在观念上,检察机关认识到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其次,在提升办案人员素质上,高检院专门制定《关于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队伍执法公信力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的决定》提高了渎职侵权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了办案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判断能力;第三,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困难多,其中有很多因素与社会对此类案件的认识,及对地方保护主义危害性的认识有一定关系。面对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这“四难”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了犯罪信息收集和线索管理、对执法办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等四项机制,这些工作机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提高渎职侵权检察案件查办水平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建设和谐的社会过程中,就检察机关办案质量而言,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俊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衡量:一是检察机关是否不折不扣地有效行使检察权;二是检察机关是否公正廉明地保障人权。针对这两方面,高检院统一制定考核评价各省(区、市)检察业务工作规范,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作为业务考评的重要内容,科学综合考评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促进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所确立的制度从保障办案质量的角度对渎职侵权检察队伍的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更加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坦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的差距,渎职侵权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为今后一个时期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对渎职侵权检察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阮齐林说,检察机关向来注重队伍建设,报告中明确表示了检察机关将继续狠抓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反渎职侵权能力和水平。同时还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包括扎实推进渎职侵权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素能培训、岗位练兵和实战训练,完善侦查人员交流、侦查人才培养等机制,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完善执法规范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检务督察等内部执法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明办案纪律,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整治执法中的不正之风,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等。
尚金锁希望,今后检察机关能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回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托。进一步加强渎职侵权检察自身建设,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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