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陈菲 赵超)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规定,涉外合同没有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则应适用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草案此前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有的常委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当事人对合同没有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一般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草案的规定对此体现不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专家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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