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草案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关于议案的提出程序,草案规定:代表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关于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草案增加规定: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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