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
王利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如果是单纯的旧房改造,应该说体现了公共利益。因为旧房改造解决了一些人的住房问题,体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这一点上讲体现了公共利益是没有问题的。
但如果在旧房改造之下把什么都塞到里面去,或者说以旧房改造的名义搞商业开发,性质就变了,就不一定体现公共利益。要谨防公共利益被旧房改造“绑架”。
建议制定征收征用法,单单一个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无法解决目前大量出现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问题,应将整个土地之上的房屋征收通盘考虑研究,对共性的问题确定共同的规则,对个性的问题分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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