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李雨思) 新拆迁条例三年难产,时隔10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其面临的争议可见一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表示,二次征求意见稿突出了“补偿”, 在征收环节更大的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但依然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
突出补偿是一大亮点
王利明是物权法方面的专家,长期关注并推动我国物权法的起草和实施。他认为,二次征求意见稿总体上比首次征求意见稿要进步很多,例如确定政府是征收主体,确定被征收个人优先享受住房保障,都是符合物权法规定并是进一步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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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金额不应低于征收当时市场价格,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可优先安排享受住房保障,其目的都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让被征收人“吃亏”。
王利明表示,突出了补偿是一大亮点,更好的在征收环节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首先是明确了按市场价格征收,这是很客观的标准,比较容易确定,而且规定时间,因为按什么时间上的市场价格这以前是有争议的。”“意见稿规定补偿标准提前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早早的把补偿方案放出来让征收人去评议,这个也比较公开透明”。
他也很赞许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由征收人来选定,因为以前都是在评估上争议比较大,评估机构不是独立的,现在由被征收人来选定比较能保障利益。从可操作情况上讲,评估机构是否能保证公平客观?他认为一个地方有很多个评估机构,具体到一个市县的话,选择余地很大的,而且具体选定办法技术性很强,问题应该不会很大,最主要的是确定原则。
强制搬迁程序有待完善
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搬迁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新拆迁条例中这也被单列成章。在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行政机关将不能再去进行强制拆迁活动,行政机关做出的征收、补偿等工作结束以后,要强拆的话必须要申请法院执行。
“这是很大的一个进步,这也是我们长期呼吁的”,王利明说。在首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强制搬迁的解决思路是两条腿走路,行政强制搬迁和司法搬迁并举,这次是完全取消了行政强制搬迁。
但也有批评的声音认为,司法程序只不过让法院成为政府强制搬迁的另一个助手而已。对此,王利明认为,以前政府作为拆迁人、执行者又是裁判者,显然是不符合公正程序的,也很容易激化矛盾,现在让独立的第三方司法机构来裁决,是更符合公正程序的,也有利于解决纠纷。“法院怎么操作,需要司法层面去配合,去做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包括受理、程序等,还需要进一步的工作去做,但首先应该完善公正程序”。
很多学者认为,二次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共利益”的写法依然太弹性,王利明认为,目前关于“公共利益”列举了七项内容,并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写法还是比较清楚的,但在操作层面上的问题较大,“包括规划怎么去保障,科学性和法律效力怎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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