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旧专题频道>>时政专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背景知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04-02-03 16:57:00  作者:  新闻来源: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全国人大代表组成的,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集体行使最高国家权力。依照我国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即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产生之日到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责任编辑:zywyhp]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