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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处理好循环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时间:2008-08-25 15:27:00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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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6月25日讯 记者杨傲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循环经济法草案。此次是对草案的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部法律如果出台,将能够进一步缓解环境和资源问题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压力,解决循环经济的法律问题,依法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草案中很多内容与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矿产资源法等都有交叉。

  吕薇委员认为,应该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梳理,防止各种相关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和冲突。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周联清举了三个例子:一是草案第15条第5款规定“强制收回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清洁生产法第27条规定“强制收回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二是草案第18条规定,“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清洁生产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这些表述都不一样。三是草案第46条规定“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其上网电价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节约能源法第32条规定,“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此,周联清建议要处理好本草案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倪岳峰委员说,草案第8条规定的“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第12条第1款规定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第14条规定的“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第15条第4款规定的“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和管理办法”等总共13项需要配套的法规和规章。

  “经济能否健康发展,这些制度是否能实施到位,关键是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能不能及时地制定和有效地实施。”倪岳峰委员建议有关部门根据目前的法律草案抓紧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争取这些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在循环经济法实施的同时能够出台,以确保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梁维特说,删去的原26条规定的累进加价收费涵盖范围可拓展到各类工商企业,并应明确给予节约资源的个人和企业以一定的价格优惠。

  针对本草案较为偏重于工业产品的循环经济,而对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重视略显不足,梁维特认为,草案第25条中应增加“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服务,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德国、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均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服务列入‘绿色采购’的范围,而使循环经济的覆盖范围得以完整”,梁维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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