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宋识径)23日上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作出了更为完善的规定,并明确代表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现行代表法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并规定如果需要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刑事审判,应当经过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一些地方提出,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现行规定要报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按照什么标准决定是否许可,应当予以明确;大会或常委会闭会期间,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建议由主任会议许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透露,草案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有关机关根据本条规定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据介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一些来自基层的代表队本行政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了解不多。草案为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了解情况、履行职责,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知情权”。
针对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
草案还明确,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除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外,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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