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补选是个别村委会成员出缺后进行的选举,应当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简化出缺补选的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对此作出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程序参照相关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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