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的法律草案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管道企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自对管道保护的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研究认为,加强管道保护,保障管道运行安全,首先是管道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保障能源输送和公共安全,有责任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协调处理管道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意见修改后的草案规定: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职责,草案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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