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旧专题频道>>时政专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评论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绑架罪三年起刑偏轻

时间:2009-02-27 12:52:00  作者:王丽丽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评论投稿 打印 转发 复制链接  |  |  字号

  “如果绑架罪最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意味着可以适用缓刑,这样的结果与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老百姓也难以接受。”12月23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针对绑架罪新增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够认可。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绑架罪最低刑期为十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提出,刑法对该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的需要。据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修改得到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但任茂东、丛斌等委员认为,鉴于当前绑架犯罪相对猖獗,社会危害比较严重的现实,不应降低绑架罪的法定刑期;如果界定最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审判机关就可能会判决适用缓刑,这样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对于情节较轻的,建议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石秀诗委员认为,对绑架罪犯量刑的轻重,应看罪犯能否主动释放被绑架人,或保护被绑架人的安全等。如果绑架后能够主动释放人质,就可以减轻刑罚。

[责任编辑:zywzht]
电子报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 2025 JCR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