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反腐案件中经常出现官员的亲属、情妇(夫)共同受贿的情况,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议稿将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列入受贿主体范围。有常委委员建议修正案对“关系密切人”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报告对此作出回应: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可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解决。
据了解,2007年7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该意见,受贿罪主体仍是国家工作人员,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仅在事先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而成立共同犯罪时才成为受贿罪的(共犯)主体。显然,以上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如果特定关系人主动借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影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受请托人财物,便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也可以成为受贿犯罪的主体。
自2008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交审议以来,即有常委委员提出,“关系密切人”作为斡旋受贿罪的主体,它必须是具体而明确的对象,立法机关应给予明确解释。目前仍有常委委员坚持这一观点,认为可以参照“特定关系人”定义予以限制解释,特指近亲属、情妇、情夫等其他有共同关系的人。
另外,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还拟将“情节较轻”绑架行为的法定刑起刑点修改为五年,同时对违反国家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增加单位犯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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