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原草案第九条有关企业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规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已有规定,为避免重复和冲突,本法可不作规定。同时,为了治理产品的过度包装行为,建议草案增加这方面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删去原草案第九条;同时将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价格相适应,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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