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 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
今天(27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
《草案》规定: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记者侯艳 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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