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谢勇(右)做客正义网访谈节目。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谢勇。
正义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 王丽丽 吴平)今天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谢勇做客正义网,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三个抓手、以及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等问题接受了采访。
谢勇说,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中国司法体制的特色。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同时,无论是广大群众也好,还是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也好,感觉到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特别是一些具体的工作需要地方人大监督、支持、协调。”谢勇说,依据立法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无权就司法事项创设新的规则和新制度,因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决议酝酿过程中,一方面确保严格依法立法,另一方面立足实际,力求使决议能够解决具体问题、具有可操性,将基层人大、检察院工作中的经验与成功做法吸收进来。
据谢勇归纳,湖南人大出台的决议,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色:一是侧重激活已有制度。“比如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这是一项很好的制度。检察长与法官面对面进行探讨可以提高效率,也容易形成共识。但是在个别地方,可能把这项制度都忘了。我们主要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责成检察院和法院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作出具体制度安排,形成具有可操作的工作机制;二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要定期听取检察院、法院执行这项制度情况的汇报。”
二是推动建立公检法各机关彼此衔接、协调工作的信息互通渠道。“我们注意到在实际工作中,上述几个部门在彼此工作衔接和协调方面还不太到位,比如说检察院要把法律监督前移至立案环节,但是公安的立案信息,在有些地方并没有建立通报检察院的渠道;又比如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的监督,过去也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因此在决议中,我们明确规定要建立这样的渠道。”谢勇说。
三是责成相关机关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支持。“比如说需要政府在人、财、物上给予保障,比如说需要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及时移送犯罪线索等等,也在决议中做了规定。”
谢勇说,纵观决议全文,我们并没有创设任何新的司法制度,而是通过上述三个“抓手”,针对目前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一些薄弱环节、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应对。“这个决议曾经修改过十次,交付常委会审议的时候,大家都认为稿子比较完善,很快就高票通过了。”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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