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全国人大代表谢勇(右)做客正义网。刘博摄
正义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王丽丽 吴平)2010年11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
3月13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谢勇做客正义网,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的三个“抓手”以及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等问题接受了采访。
2010年下半年,谢勇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就拟出台的决议带队调研、听取意见、完善规定。
谢勇说,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中国司法体制的特色。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同时,无论是广大群众也好,还是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也好,都感觉到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一些具体的工作还需要地方人大监督、支持、协调。”谢勇说,依据立法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无权就司法事项创设新规则或新制度,因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决议酝酿过程中,一方面确保严格依法立法,另一方面立足实际,力求决议能够解决具体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将基层人大、检察院工作中的经验与成功做法吸收进来。
据谢勇归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议,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色:
一是侧重激活已有制度。“比如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这是一项很好的制度。检察长与法官面对面进行探讨可以提高效率,也容易形成共识。但是在个别地方,可能把这项制度都忘了。我们主要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责成检察院和法院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作出具体制度安排,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机制;二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要定期听取检察院、法院执行这项制度的情况汇报。”
二是推动建立公检法各机关彼此衔接、协调工作的信息互通渠道。“我们注意到在实际工作中,上述几个部门在彼此工作衔接和协调方面还不太到位。比如说检察院要把法律监督前移至立案环节,但是公安机关的立案信息,在有些地方并没有建立通报检察院的渠道;又比如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的监督,过去也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因此在决议中,我们明确规定要建立这样的渠道。”谢勇说。
三是责成相关机关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支持。“比如说需要政府在人、财、物上给予保障,比如说需要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及时移送犯罪线索等等,也在决议中作了规定。”
谢勇说,纵观决议全文,并没有创设任何新的司法制度,而是通过上述三个“抓手”,针对目前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一些薄弱环节、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应对。“这个决议曾经修改过十次,交付常委会审议的时候,大家都认为稿子比较完善,很快就高票通过了。”他说。
据统计,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已有2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或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委员提出了制定专门的法律监督法的议案和建议。
谢勇认为,从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实践看,对于一些尚未成熟的立法议题,由地方先立法、先探索、先积累经验,到了时机成熟的时候再上升到国家层面的法律,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有效的立法途径。
他说,从自己过去从事法学教学,到后来从事司法工作,再到人大学习立法的体会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是我国司法体制、司法制度中一个有效的特色制度,保证了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之内法律统一实施,因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当前的工作重点,谢勇建议在继续关注实体公正的前提下,要以同样的力度关注程序公正,对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程序上是否严格依法办案给予更多的重视。
“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更直观。审理期限是多少?羁押期限是多少?应该在什么样的场所讯问被告人?这些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只要识文就能够看得懂,只要关注就可以看得清。因此,如果我们的办案机关都能够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就能够直观地展现在全社会面前。”谢勇认为,重视程序公正,对于树立司法公信力来讲是必要的前提,也是一条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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