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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耀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七项标准

时间:2011-03-10 09:44:00  作者:王松苗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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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右)做客正义网。 程丁摄

  正义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 王松苗)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是我国立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标志性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沈春耀3月9日做客正义网两会特别访谈节目,向广大网友具体阐释了这一体系的构成标志、形成过程与时代意义等。

  法律体系形成:七项标准的有机统一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数据与结论,到2010年底,除宪法外,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正义网网友关注这个结论的来源与依据,关注依据何种标准、从哪些方面来得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结论。对此,沈春耀在接受访谈时,提出了四项形式标准和三项实质标准。四项形式标准:“一是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齐全;二是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都已制定出来;三是与法律实施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比较齐全;四是法律体系内部总体上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三项实质标准:“第一,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实际相适应,能够解决我国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问题;第二,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第三,与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判断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标准,应当是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有机统一。 

  为此,沈春耀重点围绕三个法律规范层级(即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的基本架构、立法脉络与历史变迁等,进行了简要的勾勒与梳理。 

  “现行有效法律”:是否包括“条例”与“决定” 

  “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沈春耀在接受访谈时,不时提到这个数据。同时,他特别指出,“宪法也是法律”,如果加上现行宪法和2011年2月刚通过的2部新法律,目前现行有效法律是239件。 

  “现行有效法律”是什么含义?面对这个问题,沈春耀回答:“立法机关在统计现行有效的法律时,首先不包括已经废止的法律,比如我国已废止的农业税条例;第二,有些法律经过一次或多次修改,但不论修改多少次,作为现行有效的法律就只统计为一件;第三,这239件法律,名称上大都叫做法律;但也有一些早期制定的法律,名称上叫做条例、规定或者办法。”判断一个条例是属于法律,还是属于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这需要看制定主体。沈春耀强调说:“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此外,我们经常见到这样一种称谓,叫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正义网网友问到:这是否包括在239件法律中?对此,沈春耀解释说:“统计现行有效法律的数量,没有包括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但是,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其位阶相当于法律层次,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无论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老百姓生活中,都是实实在在发生影响和作用的。” 

  未来立法重心:提高人民幸福指数 

  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里,有人形象地称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是“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在一定程度上,法治建设也存在类似问题。为了免除百姓的后顾之忧、增强人民生活幸福指数,社会立法近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加强了社会领域立法,取得了显著成果,去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就是分量很重的一项立法。”沈春耀说,社会立法方面还需要不断加大力度,尤其是社会高度关注的基本住房保障问题、基本医疗卫生保障问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已经考虑到了。 

  对于检察系统网友高度关注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否入法等问题,沈春耀回答道:“司法体制改革与法律体系建设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处在逐步推进、不断适应新的发展要求的过程之中。现在全社会高度重视维护公平正义问题,老百姓有很多新要求、新期待,司法工作也面临新的形势,法律体系要不断完善,但立法过程也是一个总结经验、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过程。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探索实践后,应当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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