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铁道部在京联合召开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会议,对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由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考试。此次转制的似乎不仅仅是铁路公安,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都列入了转制的范围——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田根哲传达了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详细报道见A03版)
2008年推行“大部制”,交通、民航、邮电等已经合并为新的交通运输部,而铁道部被暂时保留。据国务院给出的时间表,铁道部将在2010年完成全部改革后并入大交通部格局。以此为背景,相信此番铁路公检法改制的传闻并非空穴来风,毕竟,要完成合并到交通运输部的时间表,首先就要完成包括铁路公检法在内的配套改革。
在计划经济时代,铁路作为国家直接控制、管理和运营的部门,担负着重要的政府经济职能。考虑到其范围广、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国家设立铁路公检法机构以专事处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案件。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铁路部门已经演变为一个以营运为主的运输企业。铁路公检法无论是人、财、物等各个方面都受控于铁路部门,本身就俨然铁路部门的下属机构,在此制度框架内,铁路公检法在侦办涉及铁路利益的案件时,势必难以确保独立和中立。
在多次与铁路部门有关的法律纠纷中,公众都难以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究其原因,这些案件无一例外是由铁路法院审理,到“分店”去状告“总店”,其最终结果似乎可想而知。当公众一次次致力于在铁路法院讨还公道的时候,铁路法院的设置本身已然与宪法所强调的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相违背,打破铁路司法独立王国的呼声因此不绝于耳。
早在2005年,104名全国人大代表就提出了立法禁止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法院、检察院的提案。此后,每逢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建议废除或改革铁路法院,几乎成了“保留节目”。党的十六大提出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进一步提出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公检法机构和企业的彻底剥离,不仅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需要。事实上,只有司法机构真正实现中立和独立,才能确保其权威和公正,而不至于为部门利益或企业利益“看家护院”。
司法“去企业化”已是大势所趋,铁路公检法退出历史舞台只是时间的问题。实际上,如果公检法机构能够顺利从铁路部门剥离,还原了铁路部门的企业本色之后,也将为其顺利并入大交通部格局,扫清一道不小的障碍——以此来看,此番改制不失为一个积极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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